(二)寺院制度 第二章、佛教的制度

常林居士「常林居士」發佈 法苑談叢 2022-09-13

  (二)寺院制度 第二章 佛教的制度

  中國習慣,一般祭祀神靈的場所統稱為廟。佛教的廟宇,統稱為寺院;道教的廟宇,統稱為宮觀。古代官署叫作‘寺’,如太常寺、鴻臚寺之類。佛教傳入中國漢地,是由漢明帝派遣使臣前往西域,請來攝摩騰等到洛陽而開始的。攝摩騰初到時,被招待在鴻臚寺。因為鴻臚寺是掌握賓客朝會禮儀的。其後政府為攝摩騰創立瞭館舍,也就叫作白馬寺。後世佛教的廟宇因此也稱寺。一寺之中可以有若幹院,其後建築規模較小的寺便叫作‘院’。比丘尼住的寺院多稱作‘庵’。

  印度的寺院,原有兩種:一種叫作‘僧伽藍摩’。僧伽,義為眾;藍摩,義為園,意謂大眾共住的園林。僧伽藍摩,略稱為‘伽藍’,一般都是國王或大富長者施舍,以供各處僧侶居住的。一種叫作‘阿蘭若’,義為空間處,就是在村外空隙的地方,或獨自一人,或二、三人共造小房以為居住,清靜修道之所。或不造房屋,隻止息在大樹之下,也可以叫作阿蘭若處。阿蘭若,簡稱為‘蘭若’。佛陀時代的比丘除瞭三衣缽具之外不許有別的財產。因此僧伽藍是從任何地方來的比丘都可居住的場所,所以稱為十方僧物。比丘自建的阿蘭若,假如本人遠遊之後,就等於棄舍,任何比丘都可以遷入居住。僧伽藍摩又名‘貧陀婆那’,義是叢林。《大智度論》卷三說:‘多比丘一處和合,是名僧伽。譬如大樹叢聚,是名為林。……僧聚處得名叢林。’

  僧侶居住在伽藍之中,是依受戒先後為長幼秩序的。從受戒時起到七月十五日(農歷)為一臘。遇事集會的坐位須按戒臘多少排列先後。戒臘最長的稱為‘上座’。伽藍中一切事務要由全體僧眾集會來共同決定,凡事必須取得一致意見,方可辦理。其日常事務也由全體僧眾推定‘知事僧’,負責辦理。此管理僧眾雜事的職務,梵名叫‘羯磨陀那’。羯磨,義為‘事務’;陀那,義為‘授與’,義譯為‘悅眾’(見《四分律行事鈔》卷一)。

  中國漢地的寺院,自古也有寺院和蘭若之分。唐宋以來,創建寺院要向政府申請,得到許可,方準與建。寺院的名稱也由政府頒發。《舊唐書,職官志》說:‘天下寺有定數,每寺立三綱,以行業高者統之。’註雲:‘每寺上座一人,寺主一人,都維那一人。’唐武宗滅佛法時,併省天下佛寺四千六百,蘭若四萬。其鄉村群眾公共所立奉佛之所,叫作‘佛堂’。開元十五年(727)曾敕令拆除天下村坊佛堂小者,功德(佛像等)移入近寺(見《佛祖統紀》卷四十)。但是當時的寺院、蘭若、佛堂的制度如何,現在已難以詳考瞭。至唐百丈禪師創立禪宗寺院的清規(維持寺院清靜的規約),設置十務,分司各事(見《景德傳燈錄》卷六)。但是百丈所定的清規久已失傳,詳細情況不得而知。當時佛教各宗已先後成立。為住持者,身居一寺之主,各以其所秉承的宗派義理,傳授學人;其時寺院似無嚴格的宗派繼承問題。到瞭唐末以後,由於禪宗衣法相傳的習慣,於是寺院的住持有瞭世代的標稱,如南宋初正覺為天童寺的第十六世住持。然而那時寺院的修行法則還是隨著先後住持所秉承的宗派不同而時有變更的。住持所秉承的宗派與寺院的世代並不發生連帶關系。到瞭元時分天下寺院為禪、教、律,各守其業,不得變易。於是法派與寺院成瞭固定的關系,逐漸形成明清以至近代所通行的寺院制度。

  近代的寺院大致分為兩類:一類叫做‘叢林’或‘十方’;一類叫作‘小廟’或‘子孫’。每個寺院都必定屬於一定的宗派,世代相承,很少任意更改的。然而其寺院對於本宗派的教義和修行法則多不講習,漸成有宗派之名,無宗派之實。其十方寺院住持的繼承,多是師徒關系,經過傳法手續而確定。由前任住持以‘法卷’寫明歷代傳承,授與弟子,成為法徒。一代住持可以有幾個或更多的法徒,繼承住持時在法徒中選任。十方寺院可以開堂傳戒。子孫寺院住持的繼承,也就是師徒關系,是由於住持為弟子剃度,成為剃度徒。一住持可以有眾多剃度徒,到繼承住持時在剃度徒中選任。子孫寺院是不許開堂傳戒的。凡寺院在其法派相承中有相接近的,稱為‘本傢’。寺院中如有重大事務或爭執,可以邀請本傢的住持共同討論或調解。子孫寺院經本寺子孫的同意,可以改為十方;十方寺院則不許改為子孫寺院。一般而論,寺院是不許買賣的,但是子孫寺院經雙方同意,可以表面是讓而實際是有代價的。

  寺院的組織,在唐代是由三綱(上座、寺主、維那)共同負責全寺事務的,三綱的人選由政府任命。到瞭宋代,寺主由當地州官和群眾備文邀請。宋人文集中常有請某某法師住持某寺的疏文。至於上座、維那等職便由寺主委任瞭。寺主改稱為住持,是由百丈禪師創立清規時定名的,意謂安住而維持佛法。世俗又稱住持為「方丈」,意謂所住的地方狹隘,隻有方丈之地。王簡棲《頭陀寺碑》中說:「宋大明五年始立方丈茅茨」。又相傳唐高宗時王玄策奉使到印度,過維摩居士故宅基,用笏量之,隻有十笏,所以號為方丈之室(見《法苑珠林·感通篇》),從此相沿稱住持為方丈。住持位居僧堂之首故又稱為堂頭大和尚。子孫寺院的住持,除本人願意讓位外,一般都是終身任職。叢林寺院的住持,一般是六年一任,但可以連任,也有實行終身制的。住持退位以後稱為「退居和尚」。

  百丈清規所立十務,是管理全寺勞作事務的。相傳百丈清規曾推行到全國的禪宗寺院,但是百丈清規到宋初已失傳,當時稱為「古清規」。現在隻有宋楊億撰《古清規序》一篇(見元德輝編《敕修百丈清規》卷八)。宋元時各寺都有自己的清規,內容不盡相同。宋圓悟克勤的後嗣無量宗壽禪師有《日用小清規》;元中峰明本禪師有《幻住庵清規》。宋崇寧二年(1103)宗賾編《禪苑清規》十卷,他在《序》中曾經說:「叢林蔓衍,轉見不湛。加之法令滋彰,事更多矣」。咸淳十年(1274),惟勉編《叢林校定清規總要》二卷,《序》中也說:「朋輩抄錄叢林日用清規,互有虧闕」。元至大四年(1311),一咸又編《禪林備用清規》,序中說到各傢清規「或以僧受戒首之,或以住持入院首之」。但是一咸卻以「祝聖」(祝皇帝壽)、「如來降誕」二儀冠其前,並且說其書隻是備而不用。由此可見宋元時各寺清規甚為繁雜;各各不同,但都不叫作百丈清規。到瞭元至元四年(1338),德輝根據一咸所編,參考諸傢,撰成《敕修百丈清規》,始用百丈標名,實質是與百丈原制迥不相同。明洪武十五年(1382)、永樂二十二年(1424),先後敕旨推行清規。英宗正統七年(1442),又敕令重刊施行。可見清規的發展,由百丈創始,逐漸演變成為敕撰,以政府的命令加以推行,封建勢力逐步控制寺院,使佛教為封建主義服務;寺院的組織也喪失瞭佛教原來的平等的精神,塗上瞭封建主義的色彩。

  寺院組織,除住持外,設有四大班首,八大執事等。四大班首是指導禪堂或念佛堂修行的;八大執事是專管全寺各項事務的。四大班首即首座、西堂、後堂、堂主。首座由住持聘請年高德劭的尊宿擔任,為全堂修行的模范,掌禪堂中號令之權。東為主位,西為賓位。本寺住持為主人,相當於東堂首座;其輔助住持教導修行的,侍以賓禮,稱西堂首座,簡稱西堂。禪堂中原分為前堂後堂,總負其責的稱首座,或前堂首座;於是分任後堂責任的稱後堂首座,或簡稱後堂。堂主是在首座之下負責禪堂或念佛堂中事務的。在禪堂中的座位,門東是維那之位;門西順序為住持、首座、西堂,後堂、堂主的座位。也有在禪堂後方中間設一木龕。作「維摩龕」,專供方丈入堂坐禪時使用。八大執事是監院(庫房負責人)、知客(客堂負責人)、僧值(又叫糾察)、維那(禪堂負責人)、典座(廚房、齋堂負責人)、寮元(雲水堂負責人)、衣缽(方丈室負責人)、書記。監院綜理全寺事務,掌管全寺經濟。知客掌管全寺僧俗接待事宜。僧值管理僧眾威儀。維那掌管宗教儀式的法則。典座管理大眾飯食齋粥。寮元管理一般雲遊來去的僧侶。衣缽輔助住持照應庶務,調和人事。書記職掌書翰文疏。八大執事都是每年一任,由住持任命之。

  藏蒙喇嘛寺院的組織:第一叫「智果」,又叫「古學」即是「呼圖克圖」。第二是「赤巴」,即戒行高深,經典嫻熟的住持,是寺中最高領導人,三、五年一任;較小寺院叫「堪佈」。其下有掌經喇嘛,叫作「翁則」,負誦經課程及解釋疑義之責。鐵棒喇嘛,叫作「格果」,負督察喇嘛勤情,有懲罰喇嘛及維持佛法之責。法神喇嘛,名叫「接巴」,負決疑卜筮之責。「根察」負統籌全寺事務,監察全寺出納。管傢喇嘛,叫作「根巴」,掌管寺內財產及收支事宜。充本喇嘛,叫作「涅巴」,負經管貿易之責。

  子孫寺院隻由本寺僧侶居住,不接待外來僧眾。僧眾在外雲遊參學時可以到十方叢林居住,叫作「掛單」或「掛褡」。「單」是指僧人的行李,掛單便是將行李安放起來,暫不他往的意思。僧人住進寺院,首先住在雲水堂,言其如行雲流水,過而不留。在雲水堂住相當時期以後,經本人要求和住持同意,可以進禪堂或念佛堂,成為寺中的基本僧眾。住雲水堂可以隨時他往;住禪堂或念佛堂後,如要離寺他往,隻能在每年正月十五日或七月十五日提出申請告別。禪堂或念佛堂的僧眾名額有一定的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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