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管理制度 第二章、佛教的制度

常林居士「常林居士」發佈 法苑談叢 2022-09-13

  (三)管理制度 第二章 佛教的制度

  所謂管理制度即歷代封建王朝流治僧侶、控制佛教的制度,現在雖已完全廢除,但為瞭認清封建統治的真實面目,故有瞭解之必要。

  自佛法傳入中國以後,漢晉之時,出傢人不多,政府也還未加以管理。到瞭石趙、符秦、姚秦,由於佛圖澄、鳩摩羅什先後提倡,一般民眾因為不堪異族的殘酷統治而爭相出傢,一時僧侶大增。封建統治不得不建立管理防范的制度。於是姚興便藉口僧眾不能完全遵守清凈戒律,開始設立僧官,以僧略為僧主,僧遷為悅眾,法欽、慧斌掌管僧錄。僧錄就是僧眾的名冊。在姚興設立僧官的前數年。北魏太祖也在平城(今山西大同)以沙門法果為「道人統」,綰攝僧徒。到瞭北魏文成帝和平初(460一465)改名「沙門統」。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制定《僧制》四十七條,又別設僧曹(曹是官署的意思),名叫「監福曹」。太和二十一年(497)又改名「昭玄曹」,主持僧務的叫作「昭玄統」。統下設有都維那;其下有俗吏,如功曹、主簿等員,助理事務。各州鎮都有沙門曹,官職有維那、上座、寺主等。其後北齊、北周沿用魏制。

  北朝僧侶眾多,異族統治者要加強控制,所以在中央和地方普遍設有僧官。南朝僧侶較少,多半集中在大都市,所以先隻在僧侶集中的都市設立僧官,其後才設立全國性的僧官。南朝僧官的設立,見於記載的首先是晉未有蜀郡僧正,確切的記載是始於劉宋大明年中(457-464)。到瞭明帝泰始元年(465)才以僧瑾為天下僧正。泰始二年(466)曾一度設有都邑尼僧正和尼都維那,但是不久又廢除瞭。其時僧正一職漸趨浮華。《佛祖統記》卷三十七說:「粱魏以來僧統盛飾儀仗,直擬於官府。」

  隋統一中國,最初是繼承北周的制度,設有「國統」、「國都」(都是都維那的簡稱)。至大業三年(607),煬帝更定官制,改佛寺名「道場」。道場(佛寺)及道觀各置監丞(見《隋書·百官志》),其任職者當是俗官。唐初沿襲隋制,諸寺觀監隸鴻臚寺,每寺觀有監一人,貞觀中廢寺監。高宗上元二年(675),又置添園監,不久又廢止。武後延載元年(694),改以僧尼隸祠部。德宗貞元間(785一804),又置左右街大功德使和東都功德使、修功德使,總管僧尼之籍和功役。兩街功德使下置僧錄。功德使是俗官,僧錄是僧官。武宗會昌二年(842),以僧尼隸主客,至六年(846)又改隸功德使。

  宋代沿襲唐代制度,廢統立錄(《大宋僧史略·僧統》),以左右街僧錄司掌管寺院僧尼帳籍及僧官補授之事(《宋史·職官志》)。太平興國六年(981),又立右街副僧錄,知右街教門之事。

  元代以異族統治漢地,利用佛教以維持其統治。政事中以佛事為首。設宣政院,秩從一品,掌管釋教僧徒及吐蕃(西藏)之境而隸治。江浙地方(原南宋區域)特設釋教總管。大德六年(1302)詔僧官僧人犯罪由禦史臺與內外宣政院共鞠問。文宗至順二年(1331),立廣教總管府十六所,掌僧尼之政。十六所是京畿山後道、河東山右道、山東山左道、河南荊北道、兩淮江北道、湖北湖南道,浙西山東道、浙東福建道、江西廣東道、廣西南海道、燕南諸路、山東諸路、陜西諸路、甘肅諸路、四川諸路、雲南諸路,不久又廢止。

  明代設僧錄司、道錄司,掌管天下僧道。府州縣各設僧綱、僧正、僧會等。)僧錄司置正六品左善世、右善世,掌印信;從六品左闡教、右闡教,督修坐禪;正八品左講經、右講經,接納各方施主,發明經教;從八品左覺義、右覺義,約束諸寺僧行,懲戒不守清規者。各府僧綱司設都綱、副都各一員。各州僧正司設僧正一員。各縣僧會司設僧會一員(《明史·職官志》)。這些官都是僧官。清代沿襲明代制度。清亡以後,這些官職便都廢除瞭,管理寺院之事改由內務部拿管瞭。

  僧正、僧統或僧錄的主要責任是掌管僧籍。僧籍就是登記僧人名字及出傢得度、所隸寺院的簿籍。最初籍錄沙門始於東晉。《弘明集》卷十二記載支道林與桓玄論州符求沙門籍事,當時沙門曾反對此事。至於北朝自姚秦設立僧官,便已立僧籍瞭。《魏書·釋老志》說,延興二年(472)四月詔:「無籍之僧,精加隱括,有者送付州鎮。」又說:「(太和)十年(486)冬,有司奏:前被敕以勒籍之初,愚民僥幸,假稱入道,以避輸課。其無籍僧尼,罷遣還俗。」僧籍原是政府管理民眾出傢的一種措施,無籍僧尼便是未經政府登記而私自出傢的,那是違犯法令的。

  到瞭唐代,僧籍三年一造。崇玄署令一人,正八品下;丞一人,正九品下,是掌管僧尼和道士女冠帳籍的。凡新羅和日本僧人入唐學問九年不還,便編入籍。每三年各州縣要造籍一次:一本留縣,一本留州,一本上祠部;道士女冠一本上宗正,一本上司封(《新唐書·百官志》)。據《佛祖統記》卷四十七的記載,唐玄宗開元十七年(729)制定天下僧尼三年一造籍。文宗太和四年(830),祠部請允天下僧尼非正度者,許具名中省給牒。五年(831),又敕天下州郡造僧尼籍。自宋以後,直到清代乾隆年間,僧籍概由僧錄掌管。乾隆廢止度牒以後,政府不再掌握僧籍,也就無從考核其數目瞭。

  政府既然掌管僧尼的簿籍,就必然要發給已登記的僧尼一張憑證,以資查考,這便是「度牒」。度牒制度始於何時,現在很難確定其年代。在北魏時,僧人赴各地旅行,須要各地政府的證明文件。《魏書·釋老志》記延興二年(472)詔書說:「若為三寶巡民教化者,在外齎州鎮維那文移,在臺者齎都維那等印牒,然後聽行」。所謂文移、印牒,都是臨時的旅行證明文件。唐神龍二年(706),規定天下的行者和童子須要考試經義,無有疑滯,方得度之為僧。當時主要是考《法華經》。但是有權勢的人納賄賣度,用錢三萬,便度為僧尼(《資治通鑒》卷二○九)。唐肅宗至德元年(756)為瞭籌集軍費,用宰相裴冕的計劃,由政府指定大德傳比丘戒,凡納錢一百緡者與度牒剃度。這是政府度蝶收費之始。可見在此以前已經有度牒制度。《大宋僧史略·祠部牒》說:「唐祠部牒皆綾素、錦素、鈿軸,蓋綸誥也,非官何謂。」這說明唐代對於度牒是很重視的,等同於官吏的任命狀。肅宗乾元元年(758),又規定考試制度,凡白衣能誦經五紙者度為僧,或納錢百緡請牒剃度(《釋氏通鑒》卷九》)。德宗建中三年(782),敕令天下僧尼身死及還俗的,其度牒應由三綱即日陳送本縣。由縣按月申送至州,匯總申報中央,與符誥一同註毀。在京城的就直接送交祠部(《大宋僧史略》)。

  宋代度僧是有限制的,按比例度僧,有一百僧人的地方每年可以度一人出傢。然而人民為饑餓所困,不得不湧向寺院,所以私度的甚多。宋真宗天禧二年(1018),曾一次度僧二十三萬餘人,給祠部牒。宋代度牒曾一度用紙造,偽造的很多。南宋高宗紹興三年(1133),仍舊用綾造度牒。宋代度僧既有限數而要求出傢為僧者多,於是空白度牒便成為一種有價值的證券在社會上流通。首先是神宗熙寧元年(1068)由於河決年荒,用司諫錢輔言,出賣度牒。於是有宋一代便用賣度牒作為政府從事營造、賑災籌餉等等的籌款辦法。甚而至於鈔票(會子)貶值,也是用度牒作價來收回。凡是篡改舊度牒或冒用死亡僧人的度牒,是要受到充軍發配的懲罰的。

  這種度牒制度,元明清三代沿襲未改,清康熙十五年(1676)規定凡有私度者杖八十,為民;頂名冒替者杖四十,僧道官革職還俗。乾隆四年(1739)並規定官吏如若失察,罰俸三月,可見其限制的嚴苛。但至清乾隆三十九年(1774)便廢止僧道度牒,自此以後僧道隻以各寺觀所給戒牒為憑而無度牒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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